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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戴汛庸(原名戴明陸)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陸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9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㈡貳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貳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自91年5月13日起至91年8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66計算;
自91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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