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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李麗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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