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許家明
債 務 人 胡彥伶
債 務 人 陳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及㈠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至民國101年12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3計算之利息、㈡自民國10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 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1年1月31日止按上開㈠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1年12月26日止按上開㈠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㈡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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