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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周琥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參萬玖仟零柒拾參元自民國一○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周琥喬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周琥喬自一○○年十月至一○一年十月共消費參萬玖仟零柒拾參元,但於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貳仟零伍拾伍元,以上共計肆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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