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309,201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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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鄭玉慧於民國93年7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24萬元,約定自93年7月8日起至95年7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3月4日止累計551,467元未給付,其中235,966元為本金、315,41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鄭玉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2年3月4日止累計112,077元未給付,其中43,563元為消費款、64,91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102年度司促字第30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鄭玉慧    │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 235,966元│          │月5日       │            │計算之利息    │
├──┼─────┼─────┼──────┼──────┼───────┤
│ 2  │  新臺幣  │鄭玉慧    │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43,563元│          │月5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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