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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史易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捌仟零柒拾元,及其中伍拾壹萬叁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98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史易鑫於91年1月1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513,480元。
㈡利息計算:①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②已計未收利息共34,590元。
㈢延滯期間利息:自98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513,48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8年5月18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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