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35,2013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號
債 權 人 林國禎
債 務 人 蕭永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5年10月間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有債務人委任其妹簽名代收借款之收據可憑,惟債務人遲未還款,嗣經債權人於101年3月13日以律師函催告債務人限期給付,亦迄未獲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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