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354,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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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汪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6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汪文傑於99年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5萬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6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其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2,055元及自10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96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132,055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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