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367,2013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松泉
債 務 人 范金敏
債 務 人 范邦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下同)肆佰伍拾貳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9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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