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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松泉
債 務 人 林振添
陳武雄
一、債務人林振添及陳武雄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捌萬陸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補正撤銷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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