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374,2013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林怡伶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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