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王金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金泉於民國93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3年06月04日起至95年06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01月07日止累計188,491元未給付,其中101,747元為本金、86,666元為利息、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金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2年01月07日止累計418,026元未給付,其中167,384元為消費款、247,04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金泉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8%│
│ │101747│ │1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金泉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7384│ │1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