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401,2013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蔡燕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10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燕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2年3月20日止累計336,918元未給付,其中147,165元為消費款、186,15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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