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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柯鈞祐(原名柯明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柯鈞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2年3月5日止累計110,859元未給付,其中108,623元為消費款、2,236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102年度司促字第41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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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柯鈞祐 │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 20,969元 │ │月6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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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柯鈞祐 │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 58,981元 │ │月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3 │ 新臺幣 │柯鈞祐 │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 28,673元 │ │月6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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