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4號
債 權 人 何重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寶德即漢光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寶德即漢光建築師事務所發給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暨檢附之委辦工作協議書,均記載債務人之住所或事務所在台北市,即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