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號
債 權 人 吳坤山
債 務 人 陳玉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借用朋友張陳鳳英之名義,參加以債務人為會首之千益民間合會,會員連會首共25人,約定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每月每會7,500元,有互助會單為證。
債權人按月繳納會款,未料至98年5月5日(即第1會)債務人竟宣告倒會,債務人自應退還債權人所繳納之會款共計15萬元,但經屢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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