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務 人 劉宜茜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貳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現金卡借款契約,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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