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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陳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秀珠於民國93年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93年8月12日起至95年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月9日止累計97,805元未給付,其中48,838元為本金、48,88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秀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2年1月9日止累計99,561元未給付,其中39,000元為消費款、56,96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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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利息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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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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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陳秀珠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 48,838元 │ │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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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陳秀珠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39,000元 │ │月10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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