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號
債 權 人 李增國
債 務 人 林子敖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9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票號AG0000000、發票日99年8月15日、面額52萬元、付款人金門縣信用合作社之支票乙紙,詎於99年8月18日提示,經以存款不足退票,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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