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6,2013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號
債 權 人 傅作書
債 務 人 張惠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於民國95年3月30日簽發票號AP0000000、面額35萬元、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台北分行之支票乙紙,詎於95年3月30日提示,經以存款不足退票,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徐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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