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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曾長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陸萬伍仟零柒拾元自民國10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收叁佰元、延滯第2個月計收肆佰元、延滯第3個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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