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635,2013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施家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88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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