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光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9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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