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吳淑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貳拾陸萬伍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㈡陸拾叁萬陸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伍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自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