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催,4,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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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進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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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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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票 據 號 碼   │
│    │          │            │  (民國)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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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  進  來│台灣土地銀行│102年3月22日│ 30,000元   │  EQ0000000     │
│    │          │金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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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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