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婚,3,2013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3號
原 告 周曇弈
被 告 陳儷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原告周曇弈、被告陳儷月及其等子女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