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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范秀容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相 對 人 戴克忠
戴克淵
戴克宏
戴莉莉
戴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02年度家訴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即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出具之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相關文件影本資料在卷足憑,已堪信為真實,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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