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許釗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品妤、林旻萱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為相對人林品妤、林旻萱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避免利益衝突,並請補正上開二位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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