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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張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強及陳應蛤之全體繼承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31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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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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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地號 │ 面積 │公告現值│ 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金額│
│ │(平方公尺)│(新台幣)│ (新台幣)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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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金湖鎮 │ │ │ │ │ │
│南雄段197地號 │ 995.53 │ 790元 │786,468元 │ 2/3 │ 524,312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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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 │
│(1)土地現值:786,468元(995.53×790)(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
│(2)訴訟標的金額:524,312元(786,46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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