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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王建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玲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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