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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林堅利
原告與被告林義發間請求確認土地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因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檢附系爭1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系爭1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文件並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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