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補,9,2013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鏡輝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林氏宗親會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被告林吉炎身分不明,且金門縣金城鎮○○段00○號並未檢附起訴交易價格證明,暨被告金門縣林氏宗親會經本院調閱現有法人登記資料仍難特定,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並核定訴訟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金門縣林氏宗親會之法人登記資料及其代表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林吉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金門縣金城鎮○○段00○號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格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