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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蘇香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102 年1 月6 日屆滿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10號卷宗查核屬實,又迄今亦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永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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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年度除字第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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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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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春田 │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 101年6月30日 │ 15,780元 │BEB18832│ 蘇香蟬 │
│ │ │ │ │ │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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