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3,司促,502,2014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 務 人 高銘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97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債權人於103年5月14日更正本金請求如第一項所示)。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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