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3,司促,524,2014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4號
債 權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債 務 人 李永祝
債 務 人 李漢亮
債 務 人 李增鋅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88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漢巢食品有限公司於8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李漢亮、李增鋅、李永祝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三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4,400元,有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為憑,惟債務人等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該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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