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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郭恭富(原名郭杰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零玖元,及其中貳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郭恭富即郭杰儒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27,755元;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3,254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7,75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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