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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4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靜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靜雯發給支付命令,經債權人陳報稱,債務人住址為連江縣南竿鄉○○村000號,有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一份在卷可稽,另查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位於連江縣南竿鄉戶政事務所,亦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因債權人所陳報債務人住所之所在及債務人之設籍地址均非位於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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