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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明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明木於民國92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92年06月23日起至93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05月02日止累計125,009元未給付,其中52,145元為本金、72,78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明木於92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92年07月16日起至93年0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05月02日止累計116,602元未給付,其中41,399元為本金、75,11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54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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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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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明木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52145 │ │5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明木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41399 │ │5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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