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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俊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俊鵬於民國99年4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99年4月1日起至106年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5月2日止累計228,591元正未給付,其中228,288元為本金、30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俊鵬於99年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99年2月11日起至106年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5月2日止累計250,704元未給付,其中250,263元為本金、44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103年度司促字第548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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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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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陳俊鵬 │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9% │
│ │ 228,288元│ │月3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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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陳俊鵬 │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99% │
│ │ 250,263元│ │月3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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