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3,司促,551,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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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均即陳哲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均即陳哲賢發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查調債務人戶籍資料,其業經戶政機關於民國99年11月24日為遷出國外之記事登載,有債務人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對其送達即須向國外為之。

從而,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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