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5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余景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零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貳拾伍萬陸仟零貳拾叁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荷商荷蘭銀行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承受荷商荷蘭銀行在台分行之營業及資產負債,並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復將上開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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