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3,司促,558,2014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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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58號
債 權 人 王尊生活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克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松柏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參照)。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林松柏應給付積欠之管理費,雖據提出催繳之郵局存證信函影本為証,惟並未提出催繳之存證信函回執,供本院憑認債權人之催告已到達債務人,而經本院於103年5月7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103年5月12日收受函文後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債權人之請求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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