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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温傑騰
胡莘渝
一、債務人温傑騰及胡莘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借款人(訴外人)温筆宇於民國90年間至92年間邀同債務人温傑騰、胡莘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146,250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借款人(訴外人)温筆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88,45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温傑騰、胡莘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103年度司促字第560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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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温傑騰、胡│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七│
│ │ 88,455元 │莘渝 │月4日起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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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温傑騰、胡│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88,455元 │莘渝 │月5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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