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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翁金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伍仟零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金富於民國94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元,約定自94年09月06日起至103年09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43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05月05日止累計50,931元未給付,其中47,816元為本金、2,131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翁金富於102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102年07月11日起至107年0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05月05日止累計795,477元未給付,其中753,915元為本金、40,278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翁金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3年04月15日止累計88,633元未給付,其中84,473元為消費款、3,460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56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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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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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翁金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43%│
│ │47816 │ │5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翁金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37%│
│ │753915│ │5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翁金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40603 │ │4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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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翁金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21243 │ │4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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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翁金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2627 │ │4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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