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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 務 人 張秀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25計算之利息;
㈡伍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97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㈢壹拾伍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97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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