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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戴苙样(原名戴憲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伍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其中陸萬陸仟壹佰叁拾叁元自民國91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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