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3,司促,593,2014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3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陳文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壹萬叁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文強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3986元,專案補償款8522元,共計22508元未作繳納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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