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楊士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玖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9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在台部分營業、負債及資產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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