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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2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林金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8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8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金棗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85年6月27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㈠消費本金:102,920元。
㈡利息計算:10,402元。
㈢違約金:1,040元。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85年6月27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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