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3,司促,638,2014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8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 務 人 吳彥箴
債 務 人 巫坤城

一、債務人吳彥箴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吳彥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巫坤城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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